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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体介绍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体介绍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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