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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Tags: 抚养权变更   http://www.dllhlawyer.com/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提出抚养权变更的主体

关于提出抚养权变更的主体,一般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夫妻的一方。有当事人咨询我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抚养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的父母,子女自己并不拥有抚养权,因此子女无权要求抚养权变更。子女如果想跟随另一方生活,在另一方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由另一方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的方式,实现抚养人的变更。

三、提出抚养权变更的时间及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导致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是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致电或面询马培杰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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