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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哪些婚姻可以撤销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可撤销婚姻即指非出于本人意愿,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典型案例:家住广州的张平(女)在湖南被人贩子拐卖给衡阳市一山区农民王某为妻,在王某的强迫下,两人于2001年7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张平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王某对自己还不错,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至2002年9月时,张平就不能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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