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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离婚后小孩打伤人,非监护方要不要赔偿?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8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案情]

  王某(女)和李某(男)离婚三年多了。离婚时法院将他们10岁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李某。前两天有一对夫妻找到王某,说他们的小孩被其孩子打伤了,送到医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钱,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认为既然离婚时小孩已经判给了前夫,肯定就不用赔偿。但那对不管那么多,认为小孩是王某和李某两个人的,都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一下,谁有责任来赔偿?


  [评析]

  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赔偿原则,即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本案中,如果刘女士的小孩有个人财产,可直接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其个人财产不足赔偿的,则由其父母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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