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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婚姻自由的两个内容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8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他人不得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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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强行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离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必要补充。

  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月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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