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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我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知,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只要子女一经出生,不论其父母是否结婚、离婚、再婚,也不论该子女的姓名如何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都是确定无疑的。结合本案,虽然张龙后来更名为赵虎,但作为张某与秦某的子女,他仍然是当初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抚养费权利主体,因此张某对儿子一经改名即丧失抚养费追索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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