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分居关系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分居而造成的离婚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分居与离婚的关联

  怎样理解婚姻法第32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视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这个条款?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三个构成要素。

  一是:在客观上夫妻生活的完全废止,完全分开生活。

  必须有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夫妻间不存在共同关照,同床共同枕等具有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分开,根本就在于一方是否还给对方提供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的分开活,当然是客观的分居。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末生活在一起,也构成客观上分居。

  二是:分居期间须满2的。

  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持续满两年。不是累加。这种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举证原则是优越性即可。

  三是: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开的意愿。

  必须是一方或双方所追求的。正是其心愿。是其有意造成的。单纯的分开客观事实状态,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因工作而两地分居。出差、学习、等这些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意义上的分居。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