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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有夫之妇与邻居偷情生子 状告情人要求扶养孩子

添加时间:2014年9月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李某起诉邻居张某,要求张某抚养其非婚生子盼盼,而李某的丈夫则认为盼盼是自己与李某的亲生孩子,要求抚养该小孩。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诉称自己与张某系邻居,来往密切。2003年2月李某与周某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自己仍然和张某发生了两性关系。2004年1月生育的男孩盼盼系自己同张某共同生育,张某作为盼盼的亲身父亲负有抚养的义务且更具有抚养条件,遂提出要求张某抚养盼盼。张某辩称,在李某与他人结婚后,自己与李某并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盼盼系李某与其丈夫所生,与自己无关。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因张某否认自己是盼盼的父亲,李某遂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以确定盼盼与张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张某表示同意亲子鉴定,并将对鉴定事宜予以配合。然而,原告之夫周某在得知该诉讼后,认为盼盼系在李某与其结婚后才怀孕生育的,是自己与其所生之子,要求抚养该小孩,并申请参加诉讼。

   最终,在法庭的说服教育下张某承认盼盼系其与原告生育。李某的丈夫在了解实情后,撤回了参加诉讼的请求。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所生之子盼盼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3500元;原告李某每月有权探视盼盼四次,被告张某应对原告的探视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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