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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公民享有哪些婚姻自主权?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16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公民享有哪些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权又称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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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婚姻自由受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英重要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2条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可见,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从宪法到部门法编织了一道周密的保护网。我国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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