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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杰
云南
大理
继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
添加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继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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