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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7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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