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动态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房落孩子名 父母离婚不能分

添加时间:2016年8月16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现如今有些家长在孩子上学时就早早为孩子买了房,并且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也有的家长为了防止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孩子生活,而将家庭存款存在孩子名下。一旦如此,家长就丧失了随自己意愿处置财产的权利。  将家庭财产放在未成年人名下应注意哪些问题?《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  张女士和前夫离婚近3年,但是,张女士近期却频频遭到前夫上门打砸,导火索是3年前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将一套实际产权人为女儿姗姗的房产划给了前夫。  2011年,张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取得了女儿的监护权。因女儿姗姗未成年,两人便将六合区的两套房产权划归男方所有,而其中一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姗姗。  之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从去年开始,前夫就不断来找张女士和她女儿,要女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想卖掉姗姗名下的房子。因不堪前夫的骚扰,母女俩只能在外租房。  女儿姗姗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她的,而且1995年出生的她已经过了18周岁。  律师说法  监护人处置孩子财产有条件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表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分。  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代为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原则,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比如孩子急需医疗费、教育费,或考虑孩子财产的再投资收益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合法的财产。  对于监护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应结合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综合认定,而且未成年子女需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负举证责任。否则给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会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父母离婚子女房产不能分  郭律师表示,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产系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姗姗享有名下财产的法律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在父母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并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姗姗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代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而且其父并不是为了女儿姗姗的利益才变卖房产,属于主观恶意,因此,该房产的归属,郭律师认为,系女儿姗姗所有,父亲无权变卖。  维权提醒  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郭万华律师表示,在案例中,姗姗的父亲多次向女儿要身份证、户口本,想要变卖女儿名下的房产,这显然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且权益在父母离婚时受到了伤害,未成年人有权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维权,比如父母一方或者是亲戚以及居委会等,都可依法提起诉讼。  如侵害人是法定监护人的,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撤销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如果被监护人已经成年,可以自己独立行使诉权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醒  未成年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北京市中豪律师事务所李学辉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论年龄大小,也不管他们能否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可享有某些财产权利,成为财产权利的主体。  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可以拥有个人财产,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屋应视为个人的合法财产。  未成年人九类合法财产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  (子女未成年期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由父母提供,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产)  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  (我国民法将凭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某种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像运动员、演员,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  3.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  4.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小发明创造而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益  5.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  (如压岁钱、父母以其名义的储蓄、房产等)  6.继承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  (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  8.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  9.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  立法建议  增设监督机构 确立追责机制  李学辉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他建议,首先,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的基础屏障。家庭保护立法应当成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主要领域,应增设“未成年人独立财产的范围”的相关规定,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对财产的形态及取得的途径予以界定。  其次,增设监督人或监督机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监督人或监督机构许可后才能实施。而且,父母或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失当且主观上有过错的,对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照顾保护职责。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观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适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在家庭关系中,区分父母和子女各自所有的财产,父母应妥善管理和保护子女的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动用其个人财产,不能将子女的财产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或者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