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 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抚育权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案情回放

  
  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原系夫妻,2007年2月12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双方所生之女潘小瑶(时年6周岁)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自2007年2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至潘雨瑶18周岁时止。但双方离婚后,女儿潘小瑶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探视潘雨瑶。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潘小瑶由自己抚养,并要求被告自2007年2月起给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潘小瑶系原、被告所生之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本应按约定抚养潘小瑶,但其未履行约定义务,亦未给付抚养费,其行为显属违法,故原告要求变更潘小瑶由自己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离婚后,因原告一直代被告履行抚养潘小瑶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每月200元给付实际抚养期间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子女还是未成年人的,通常情况下该未成年的子女都会跟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共同生活,很多人因此产生认识误区,认为既然孩子不跟自己一起共同生活,那么自己也就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从而离异双方就抚养权变更、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被告潘某在与原告周某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后,被告潘某已经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那么,被告潘某就应当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但离婚后,被告潘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原告周某来对女儿进行抚养。可见,被告既没有未履行应由其履行的抚养女儿义务,也没有给付抚养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此时,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就具备了事实依据,也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离异双方就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