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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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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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