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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对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理解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对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理解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应依当事人的意愿。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点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结婚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法对结婚给予条件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是使结婚自由沿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方向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

  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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