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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已按协议迁移户口,对方就应支付约定的一万元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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