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借腹生子弄假成真 恩爱伉俪庭上分手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结婚未孕,为传宗接代,双方决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他人产生感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9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补偿款。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一直未孕。后经检查,被告被证实无生育能力,原、被告双方十分伤心。原告见被告整天不开心,就劝被告不要太放在心上,实在不行,双方可以去领养一个小孩。为此,被告对原告十分感激,并深深的感到愧疚。

  2008年,被告见原告抱着别人家小孩玩得不亦乐乎,内心更是难过,遂产生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决定实施借腹生子的计划,但被告要求原告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被告15万元。同年6月,双方找到了吴某。随着原告与吴某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多及吴某的怀孕,原告与吴某的感情也日渐增深。

  2009年8月,吴某生育一子,原告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由于原、被告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终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原告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也不符合婚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不予认可。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