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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民在民事诉讼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Tags: 当事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原告   http://www.dllhlawyer.com/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经常遭受各种侵害,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很多受害者法律意识指导下的正常反应。人们已经不再把对簿公堂当做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很多公民勇敢而坚决地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当然是法治进步的可喜现象。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很多原告公民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对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一知半解。因此,我们今天选了这个方面的内容,来谈谈原告公民在民事诉讼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希望对各位听众朋友有所帮助。

一、    诉讼前的准备阶段要注意的事项:

(一)诉讼的允许性:一些民事性质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通

过民事诉讼解决。

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双方的合同纠纷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述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诉讼的可行性:

1、  收集、掌握证据的全面程度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因为诉讼的一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1)              收集:主要要靠自己积极主动地去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一切证据。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掌握:保管好原件,一般情况下尽量出示复印件,以免原件丢失。

(3)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钟)

2、了解对方当事人可能掌握的证据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3、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越详细越好)(1)自然情况;(2)收入状况;(3)财产状况。因为可以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之类的措施。以保证以后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诉前财产保全的益处在于:

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3、          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你才主张权利,你的权利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你将失去法院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你又拥有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

还要补充一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面几种情况诉讼时效只有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如果你一直不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法院保护你诉讼权利的时间也是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注意案件的管辖问题:到什么地方的法院去起诉简单举例如下:

(1)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2)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立案阶段要注意的事项:

(一)立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立案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二)            应注意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你在举证期限以内没有举证,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所以,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事实主张。就会由此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审判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                   了解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把握上诉期限。“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审级制度,它表明一个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审是终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服也不得上诉。

(二)                   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当在上诉期限内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10天)

(三)                   二审中一般不接受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但有例外规定。包括:(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四)                                                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对结果不服,怎么办----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程序实际是纠错监督程序,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再次审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二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且只有这两个方面全都具备,才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1)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

  A、启动再审的主体条件

  启动再审主体有三类:(1)一类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自身提起再审;(2)第二类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3)第三类是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审判监督机关,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须经审判监督机关的认可。

  当事人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相对其他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宽泛,主要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此外,对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更为严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两年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且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效力


           B、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执行阶段:

(一)当场执行:小数额、易执行;

(二)自愿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得以发生法律上后果的条件如下:(1)和解必须当事人完全自愿、(2)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3)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以上三个条件完全成立即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致电或面询马培杰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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