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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同居期间向女友借款 分手后仍应返还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同居期间,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条。8月2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万洪偿还原告赵卉债务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万洪与原告赵卉于2003在深圳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并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被告万洪因家中生活等原因,曾数次向原告赵卉借款。2005年7月,二人因各自回到家乡,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分手后,原告赵卉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万洪偿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2008年6月,原告赵卉到被告家中找到被告索要债务,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一张。2008年7月,原告赵卉持欠条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宏偿还借款,赵卉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其向被告索要借款时的录音。

  庭上,被告万洪对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告借款的数额不详,且二人在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借条又是被告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借原告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表示认可,说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虽然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但并不能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称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资料,证明了被告所欠的具体数额;原、被告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并当日向原告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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