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同居期间一方借款 若为生活女方应还款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3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男方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男方出车祸死亡,债权人将女方告上法庭。5月2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女方给付债权人借款5万元。

  

    汤阴县城关镇的林青与刘妮原来是一对夫妻,2005年7月2日,双方因吵架离婚。离婚后,他们仍在一起同居生活。林青与刘妮在汤阴县西关做服装批发生意,因缺乏资金,去年1月4日,林青向朋友刘丹借款5万元,并向刘丹出具了借条。去年11月15日,林青出车祸身亡。刘妮料理完林青的后事后,刘丹向刘妮提起借款一事时,刘妮以2005年就已与林青离婚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青与刘丹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林青与刘妮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人很少知道二人已离婚,且林青死后,刘妮以妻子的名义料理后事,二人之间构成同居关系;林青所借之款用于共同的家庭经营,故应认定该款系林青和刘妮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刘妮对这5万元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林青已死亡,故该笔借款应由刘妮偿还。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