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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被他人冒名办理离婚手续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Tags: 离婚,登记,离婚证,审查,婚姻登记   http://www.dllhlawyer.com/
 

自己从来没有到民政局去离过婚,民政局却发了离婚证。经过调查,女子发现是丈夫和一冒名女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郁闷之余,女子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销登记却遭到拒绝。于是,女子将民政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女子胜诉。

丈夫拿到“离婚证”后失踪

这个民告官的女子叫杨春,今年46岁,上个世纪90年代,她和老公郭刚登记结婚。在杨春看来,婚后她和丈夫一直过着幸福的生活,老实本分的她压根没有意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逐渐变了心,她的危机越来越大。

原来,郭刚有了外遇,考虑到直接提出离婚妻子肯定不同意,郭刚找到一个和杨春长得几分相似的女子,并偷出杨春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办理离婚时需要的证件。2008年2月份,郭刚带着冒名女子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到了离婚证。拿到离婚证之后,郭刚就失了踪。丈夫一连多天没有回家,杨春也起了疑心,当她到郭刚单位寻找丈夫下落时,丈夫单位同事的话令她震惊万分。“他早就离婚了,你还来找什么啊!”同事告诉杨春。

自己从未和丈夫去办过离婚登记,哪里来的离婚毫无心理准备的杨春马上到了区民政局,杨春调查后发现,一些需要夫妻签字的地方,都有“杨春”的签字,可是这些都不是杨春自己的字迹。除此之外,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照片也非杨春本人。

民政局无法撤销被起诉

“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老公会跟我离婚,那个女人冒充我去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销,却遭到拒绝。”杨春说。据了解,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像杨春这样的情况,民政局没有自行撤销权,因为假冒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婚姻撤销条件。

除了被冒名去办理离婚证外,更令杨春崩溃的事是,郭刚竟然背着她将房屋抵押,套出了几十万。无奈之余,去年年底,杨春将民政局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她的丈夫则作为第三人也被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因为第三人郭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最终依法公告送达。今年3月份,南京某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民政局辩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杨春要求撤销和郭刚的离婚证于法无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杨春和民政局均对第三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在离婚登记时办理的照片和签名非杨春本人所为这一情况予以确认。

丈夫骗取离婚证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民政局在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郭刚和冒名女子得以骗取了离婚证。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受相对人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看,现有足够证据证明,郭刚和冒名女子违背原告对婚姻关系真实意愿,向民政局骗取了离婚证。民政局系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离婚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离婚登记的条件,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郭刚和冒名女子领取的离婚证应当确认无效。

最终,南京一审法院判决,民政局发给郭刚和冒用“杨春”姓名女子的离婚证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快报记者 李梦雅)

类似案件其它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处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冒名女子骗取了离婚证。冒名人所持“杨春”的真实有效证件,也给审查带来了一定难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撤销了二人的离婚登记,已经发出的离婚证无效。

  “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发生过很多起,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我们感到很苦恼也很困惑。”昨天下午,当事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大倒苦水。记者了解到,男女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就能办理结婚登记,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登记照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当事人双方到场。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证件只看形式、无法查实证件的真实性,核对照片难度就更大了。“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他们到了中年外貌变化很大,工作人员真的很难辨认。”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婚姻登记机关就很容易中圈套。该人士称,民政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希望市民自己也多加注意,保管好有效证件。(扬子晚报)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提示

1、婚姻登记处在为杨女士的丈夫与冒名女子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登记属于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如何处理被顶替离婚的法律规定,民政局也无权对此骗领的离婚证予以撤销。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在类似案件中,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不是本人,无法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愿和真实选择,民政部门被蒙骗而做出了错误的离婚登记。因此,大刚和李女士的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3、在类似案件中,民政部门有失职之处。一方面,民政部门有义务对顶替离婚的行径进行识辨。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强制更换二代身份证,以及技术手段的提高,民政部门识辨这种欺骗行为也很困难,审查证件只看形式,婚姻登记处没有技术手段查实证件的真实性。“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他们到了中年外貌变化很大,工作人员真的很难辨认”。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婚姻登记机关往往很难审查出。其三,民政部门有必要对这种欺骗、造假行为进行警告。

4、被顶替方如果因民政部门错误的离婚登记而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被顶替方可向民政部门要求赔偿,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法律热线: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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