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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1、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分居期间的债务:如用于抚养、赡养、本人正常生活所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如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所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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