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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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