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马培杰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关系
夫妻债务
婚姻财产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马培杰律师文集婚姻动态婚姻关系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婚姻法律文书子女血亲婚姻房产分居关系离婚程序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08724904
联系人:马培杰
云南 大理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次,则须从夫妻的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和与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作考虑因素,从而认定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认定为共同债务。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两种情形除外。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双方或一方做生意的,由于生意须面对一定的风险以及事务的发展也是不断变化,没参与生意的一方较难掌握经营状况,因此对于营利和负债的情况也较模糊;另外对于做生意的一方来说,由于投资成败及收益的变化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考虑,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或在做出生意上重要决定时,应充分考虑不影响配偶一方的利益,这样就能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及其相应的权益。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理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872490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