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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5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周围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所负的债务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活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如教育抚养费、经营家庭副业等,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财产清偿不能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完全的分割财产制的,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由法院参照实行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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