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8年8月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今年1月25日至28日,张某向李某的手机发送19条短信,短信内容为侮辱、谩骂李某,李某曾于1月27日向派出所报案,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给李某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