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原告赵某起诉至法庭称被告王某婚后多次殴打自己,并致小孩流产,要求判决离婚。
据悉,赵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 2008年生育一子。因为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且王某经常殴打赵某。2013年赵某再次怀孕无法工作,王某却称赵某成天不干活,借故殴打赵某致其流产。随后,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且因为家暴行为,应该给予损害赔偿。
法庭查明,王某确实存有较为严重的家暴行为,虽经双方当事人父母、亲戚等多次劝解,但仍未改正。尤其是原告赵某在怀孕期间遭受丈夫殴打的行为,更可以看出王某家暴行为的恶劣。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赵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考虑王某存有家暴的过错,应给予赵某18300 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