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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谁来偿还?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全文阅读】

  夫妻离婚造假债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对方造假债怎么办,是否也算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或认可或不认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常困扰着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笔者的观点是:

  一、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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