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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4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

  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

  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

  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注: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对准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确定了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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