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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大理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地位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大理离婚律师     http://www.dllhlawyer.com/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子女的父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不具有配偶关系。

  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请求抚养给付。对于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各自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发生祖孙、外祖孙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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